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两部法律对人防工程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但有指导性的意见。一是防空地下室可作为停车库,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停车位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二是投资者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三是平时人防防空地下室可以平战结合,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四是防空地下室的车位可以出租或者有偿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平时期可以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作为停车库,投资者可以将停车位使用权出租或者转让给业主或需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