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前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有四大亮点:
一是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包括工会、共青团、残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如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扩充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力量。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不仅包括执业律师,还增加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二是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方面是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纳入了应当通知辩护范围,并新增可以通知辩护的援助类型;另一方面是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新增了“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另外,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三是努力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升。《法律援助法》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四是激发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通过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等方式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的难点问题。